本报金乡10月8日讯金乡一公司分明多收了电费却拒不交还,被告上法庭。近来,法院以多收的电费构成不妥得利为由,判定该公司返还客户超收电费款9000元。
2008年4月,于先生和金乡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冷库租借合同,于先生租借该公司的冷库运用,租借费28000余元,租借期间的水电、保护等费用由租借人于先生承当,租期一年。租借冷库运用期间,于先生共向该公司交纳电费30000余元。后于先生以为该公司收取的电费严峻过量,所以要求该公司返还多收的电费,但遭到回绝。后两边一起托付有关部门关于先生租借冷库的用电量进行了判定,依据判定两边认可某公司超收电费9000元。因屡次向该公司索要未果,本年6月于先生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多收的电费9000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则,没有合法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形成别人丢失的,应当将获得的不妥利益返还受丢失的人。某公司的行为归于不妥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定某公司返还于先生超收电费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