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债务人原因,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到损失,谁来负责?债权人的公司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债务人又该找谁来结账?债务人、债权人的各类纷争,究竟该怎么样解决?
近日,《民法典通解通读》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周伟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苗鸣宇,和您一同探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五百三十条、五百三十一条的相关问题。
2022年7月初,高老板经人介绍认识了冰棍供货商芳姐,二人聊得很投机,随后签订了订货协议。合同上写明,2022年7月17号送货,收货地点为郊区的一个冷库。可是,芳姐因为员工、库存、原料等诸多问题提前三天进行了交货,但这样的话,高老板需要多承担三天的冷库租金,所以,高老板拒绝了她7月13日交货的要求,无奈之下芳姐将货物暂存在冷冻车内。然而,因为存储条件的原因,原本好好的库存融化了一半。于是,芳姐想把没化的一半先给高老板送过去,另一半等重新生产完毕后再送过去。但由于合同中明确规定运费由高老板承担,如此一来,高老板就需要承担两趟运费,所以他拒绝收货。最终,经过协商,双方又确定了一个新的交货时间。然而,等到货物交付时,高老板与公司合伙人闹掰了,两人各自成立了新公司,芳姐的货物找不到人交付,也没人联系给其结账。
本案中,债务人希望提前履行自己的债务,交付货品,但标的物本身就具有特殊性——特别容易融化、需要冷库储存,这样的一种情况下,相应的风险会加到债权人身上,损害债权人利益。《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虽能拒绝债务人提前送货的要求,但在实践中,由于双方存在合作伙伴关系,债权人可能会同意债务人的要求。但由此产生的新费用,是因为债务人提前履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该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否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多种因素相关。有的可能因为标的物需要一定的储存条件,就像本案中,标的物需要储存在冷库,或是标的物需要较大的仓库等情况。有的可能依据商品本身的用途决定的,例如,定午餐外卖时,约定12点送达,但实际上早上8点就送到了。有的可能与一些特定的时间点有关,例如,某人要在纪念日求婚,定了九百九十九朵玫瑰花,结果玫瑰花提前一星期就送到了,此种情况下,玫瑰花已经没办法使用。此外,像金融借款合同,因其具有特定性质,如果要提前还款,需要向金融机构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总而言之,如果约定好固定交付的时间点或固定的履行期限,那么,各方都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芳姐虽然是按期交付,但并没有足额交付,只是部分交付,而且这种部分交付的履行行为使得高老板要承担额外的运费,所以这部分运费应由芳姐负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芳姐有两种选择,一种是中止履行,另一种是办理提存。两种选择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
中止履行不会产生债务灭失的法律后果,只起到暂缓履行的法律后果。在这期间,除非因不可抗力,或者物品自身问题导致损毁灭失,债务人仍负有对标的物善意的保管义务。在障碍消除后,债务人还需要向债权人进行履行。
办理提存会同时产生债权债务消失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两种法律后果,即一旦办理提存后,风险就从债务人方面转移到债权人方面。根据我们国家提存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可以把货品交给有关部门进行保存,待障碍消除后,由有关部门交付给债权人。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提存的办理部门为公证处。
这种情况下,是由于债权人的问题导致没有很好的方法履行的后果,因此,产生的费用都由债权人负担。而且,债权人也不能追究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法律责任。
这种情况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中提到的提前履行债务的情况还有区别。因为银行借贷提前还款的情况在合同中会有明确约定,也就是说是允许贷款人提前还贷的。因为银行主要是做金融服务,从整个业务链条来说,银行提前把资金回笼后,还能做别的业务,这与普通的个人间的有偿借贷是不太一样的。
民间借贷是能提前还款的,而且,《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就借款合同纠纷有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