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冷库销售行为,逐步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努力将安丘打造成为全国最放心的农产品产销基地。现通告如下:
1.市场开办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运营,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准入、退市、销毁等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要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义务和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置方式等。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不得进入批发商业市场销售。
3.批发商业市场应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4.所有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要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或承诺达标合格证,实现产地可追溯。
5.无法提供证明或者合格证文件的,一定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立即进行追根溯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1.对自建、租赁储存食用农产品冷库用于经营的冷库使用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行企业化运营。
2.所有食用农产品进入冷库储存前一定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仔细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流入市场。
3.冷库使用者应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立马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三、批发商业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储存食用农产品冷库使用者必须建立购销货查验记录、完善购销货台账,实现来源可查询、流向可追溯。
四、市农安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区要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不定期对批发商业市场、冷库等开展食用农产品追溯查询、抽样检验。对发现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法规,给予责令停止销售、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将当事人纳入诚信系统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批发商业市场、储存食用农产品冷库要立即对照通告要求自查整改,一周内整改完毕。对批发商业市场、冷库等非法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其他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欢迎广大市民踊跃举报,形成社会共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