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某冷饮厂与王某某签定《货品运送协议》,约好王某某承运某冷饮厂的3738箱冷饮,将货品运送至上海市松江区某镇,并约好运送条件。在约好中释明,若因约好条件中的问题导致收货方拒收产品所形成的一切丢失均由王某某按价补偿。王某某抵达目的地将货品交给入库时,在收货方检验过程中,收货方以部分产品软化为由拒收875箱冷饮。王某某在货品被拒收后,私行将875箱冷饮运送至山东省某市冷库中寄存,未运送至某冷饮厂处。
经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审理,判定如下:被告王某某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冷饮厂补偿相应的丢失51625.00元。
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承办人立即对被实行人王某某采纳网络查控办法,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冻住。在对王某某名下账户采纳冻住办法后,因资金无法正常运作,王某某自动实行收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后两边握手言和,请求实行人某冷饮厂于3月14日撤回实行请求。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实行是完成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一公里”,本案中,请求实行人为企业,被实行人为自然人,针对此类案子,案子承办人灵活运用实行强制办法,迫使被实行人自动实行给付责任,充分了发挥法治对营商环境的引领、标准和保证效果,为企业继续良性开展供给了有力的司法保证。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事例丨鄂温克旗大雁某冷饮厂与王某某运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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