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亳州芜湖现代 产业园区管委会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合同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与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合同书》,计划在安徽省亳州市投资建设“年产10GW N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可能面临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各方面风险,该项目能否顺利实施及实施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投资合同书》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协议的生效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3.本《投资合同书》的签订,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较大影响。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投资合同书》关于项目的有关数据仅为预测数据,不构成公司的具体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盈利能力,公司借助光伏产业的发展机遇,于2023年7月5日与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合同书》。公司拟在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投资建设“年产10GW N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并设立项目公司。项目计划总投资约60亿元,新建N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公司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亳州市注册成立控股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6亿元。
本次对外投资暨签订《投资合同书》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非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拥有非常良好的资信及履约能力。
公司于2023年7月5日与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合同书》,主要内容情况如下:
2.项目内容:项目计划总投资约60亿元,新建N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乙方下属的控股公司无锡华东光能科技有限公司在甲方所在地注册成立控股子公司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6亿元。
3.项目用地:项目使用亳芜大道以北、文采路以西、月季路以南、老君大道以东地块,面积约321亩(四至范围以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规划红线图》为准,土地面积以项目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面积为准,下同)。
4.项目预期效益:自项目公司投产之日起,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实现80%的产量;自第二个会计年度起实现100%产量且每年度实现开票收入不低于100亿元,每年度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2亿元,吸纳就业总人数不低于1,000人。
5.以上所载的内容中包括部分前瞻性陈述,一般都会采用诸如“预期”、“计划”等带有前瞻性色彩的用词。尽管该等陈述是乙方基于行业理性所做出的,但鉴于前瞻性陈述往往具有不确定性或依赖特定条件,且包括已识别的各种风险因素,因此,以上所载的任何前瞻性陈述均不应被视作乙方对未来计划、目标、结果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的承诺和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6.如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另行投资,则后续项目双方另行协商相关投资内容及政策。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厂房、办公楼等施工图纸,甲方在收到乙方全部施工图纸之日起5个月内完成厂房等代建和装修。
1.甲方负责代建项目所需的321亩土地、厂房、办公楼,具体建设内容以施工图纸为准。
2.项目工程经甲方建设完毕后,移交由乙方并由乙方租赁使用,租赁优惠期7年,自甲方移交之日起计算。在乙方向甲方平台公司缴纳房租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全额奖励给乙方且无任何前置条件。租赁合同由乙方与甲方平台公司另行签订,其中项目土地租金已包含在上述房租内不再另行支付。
3.在乙方使用上述厂房、办公楼期间,如果因上述资产产权产生争议纠纷或者行政处罚的,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因乙方问题造成的纠纷或处罚的除外)。
2.负责协调乙方建设及生产经营期间的各种关系,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施工和生产经营环境。
3.负责在厂房交付前将道路、通讯、污水、公共供电线路等接至本项目地块红线日将蒸汽接至本项目地块红线。甲方在生产设备进场前建设好变压站,具体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建设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无偿将变电站使用权移交给乙方使用,使用期间由乙方负责对变电站进行维护。
4.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备案、能评、环评、土地使用手续及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1.乙方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相关文件规定编制能评、环评报告,所上项目设计规模、投资额、主要设备、建筑面积等与提供的可研报告一致。
2.乙方所上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生产的基本工艺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环境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经核准后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满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正式生产,生产中必须确保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乙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坚持“三同时”制度,乙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4.乙方项目整体规划布局符合园区的整体规划,项目规划按照甲方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做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5.乙方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新上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和相关手续。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投资项目所处产业,不得擅自将土地及厂房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将已享受的各项投资补助、奖励资金全额退还甲方。
7.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法律法规按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上报该项目相关统计报表。
8.乙方保证本项目在甲方所在地的经营期限不能低于10年,自乙方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算。否则,甲方有权取消给与乙方的所有配套支持政策,乙方应当返还甲方给予乙方的政策扶持金额。
1.由于一方违约,造成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各方违约责任的大小,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均有权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合理支出。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成立,经乙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本次继投资沛县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后,拟在亳州新投资建设10GW N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本项目规划的基本的产品N型电池片相较于目前市场主流产品具有效率提升潜力大、成本降低空间大的产品的优点。公司把握太阳能电池片市场的产业增长机遇,逐步推动公司战略转型升级,打造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1.本次项目投资资产金额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资金能否按期到位存在不确定性,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筹措、信贷政策的变化、融资渠道的通畅程度将使公司承担一定的资金财务风险。
2.考虑到未来市场和经营情况的不确定性,本次投资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光伏产业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项目的实施有几率存在延期、变更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项目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的新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经营团队的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出现行业、市场环境、有关政策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市场拓展不理想,投资项目可能没办法实现预期收益。
4.光伏产业属于高科技项目,技术发展较快、投资较大,因此技术的影响较大,存在一旦某个光伏发电的某个关键技术得以改进或取代,整个行业布局也极有可能会因之改变的风险。
5.《投资合同书》中有关预期效益包括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条款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入资产的人的业绩承诺。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6.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投资合同书》尚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本次投资资产金额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影响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事项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有利于公司产业转型升级,预计将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需视后续具体业务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投资合同书》关于项目的相关效益数据仅为预测数据,不构成公司的具体承诺。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