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新疆兵团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同产业损害补偿纠纷案,法院判定,被告冷冻机公司补偿原告新世纪公司经济丢失369万余元;被告蓝天监理公司补偿原告新世纪公司经济丢失23251元。
2007年5月1日,原告新世纪公司与被告冷冻机公司签定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好:新世纪公司购买冷冻机公司制冷设备及装置资料一套,金额为3239044元。当日,两边还签定一份《制冷设备装置协议书》,约好由冷冻机公司为新世纪公司保鲜冷库装置制冷设备。2007年8月9日19时许,冷冻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焊接过程中,引发火灾,将新世纪公司保鲜冷库部分物品焚毁。本次火灾事故,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两级公安消防部分确定:“冷冻机公司的电焊工在焊接风机固定拉杆的过程中,高温焊珠掉入保温资料(苯板)中,引起火灾。”并确定冷冻机公司的项目部司理及工人等对火灾负领导职责和直接职责;新世纪公司和蓝天监理公司对火灾应负直接职责。
因两边就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08年6月,新世纪公司一纸诉状将冷冻机公司和蓝天监理公司诉至法院,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为确保判定能取得实行,法院当即派出人员前往大连采纳保全办法,依法冻住冷冻机公司600万元。
新世纪公司所建的冷库首要是用于贮藏库尔勒香梨,而库尔勒香梨的采收期为每年的9月,假如在此之前不能将焚毁的冷库重建,将影响一年的仓储量,形成重大丢失。为削减丢失,将焚毁的冷库及时重建,开庭前,法院掌管两边调停,由冷冻机公司先予付出175万元,新世纪公司垫支部分资金,在2008年9月前将冷库重建,新世纪公司抛弃要求冷冻机公司补偿2008年9月今后的丢失。该协议现已实行。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冷冻机公司和蓝天监理公司在火灾中存在差错,给原告新世纪公司形成经济丢失,应根据各自的差错程度,承当对应的补偿相应的职责。被告冷冻机公司对其承当首要职责没有贰言,归纳本案案情,应由被告冷冻机公司承当本案80%的补偿相应的职责,蓝天监理公司承当10%的补偿相应的职责,新世纪公司本身亦存在差错,应自傲10%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