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法院自开展“坚持‘六多六少’,优化司法供给”实践活动以来,广大干警敢为善为担重担、务实落实扛重责,用一件件民生实事、一个个惠民举措带动司法作风效能再提升、推动法治营商环境再改善、促进司法公信再提升,让群众看到变化、感到温暖,以实际行动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盼。
杨某等七人与徐州某信息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成立、欠付工资数额、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方面存在比较大争议。杨某先行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其余六名劳动者在杨某案一审过程中亦均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息公司应当支付杨某拖欠的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等共计4万余元。信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经查询关联案件,发现除杨某案到二审阶段外,其余六名劳动者的案件均诉前调解不成功,正在立案阶段。二审合议庭主动征求当事人意见,将七个案件一并进行调解,数次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电话及线上调解,针对每一个劳动者的不一样的情况分别制定调解方案,经过二审合议庭多轮的调解、沟通,最终由信息公司迅速筹集资金,当庭付清了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及其他款项,劳动者也不再追究信息公司其他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存在仲裁前置程序。诉讼周期长,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一个堵点。本案的处理着力于打通堵点、攻克难点,通过一个案件的审理,带动一片案件的调解,及时保障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本案以个案的二审处理为契机,主动作为,化解了其余六个尚在一审阶段的案件,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与西藏某综合公司签订冷库设备买卖安装合同,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按约定交付冷库设备并调试安装,西藏某综合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设备款,为此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西藏某综合公司向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支付设备款195万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西藏某综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藏某综合公司认为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仅针对冷库设备做了调试,并未给付气调设备及安装调试。二审庭前,办案人仔细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后,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电话沟通,了解到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目前困难,且名下尚有银行贷款急需偿还,而西藏某综合公司未获得冷库设备使用权限,致设备无法及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等特殊案情。二审庭审中,办案人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积极开展诉中面对面调解工作,进行多次释明析理,从情、理、法多角度给双方当事人分析直接判决带来的利弊,推进协商工作,引导西藏某综合公司依据企业实际做出合理还款计划。最终,双方企业在法院调解下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西藏某综合公司同意向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分期支付剩余设备款135余万元,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解锁冷库设备使用权限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本案基本事实相对清晰,多处事实细节仍需审查,但证据较多。一方当事人西藏某综合公司所在地偏远,诉讼成本过高,另一方当事人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为徐州本地中小企业,在案件审理中亦存在困难等情形。办案人通过庭前电话沟通、庭审中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多次释法劝解,充分运用调解技巧,最终为徐州某冷暖设备公司争取设备款数额,通过分期付款形式为西藏某综合公司争取适当缓冲期,节约诉讼成本,圆满化解纠纷,助力中小企业纾困,为公司制作经营创造有利条件,以法治为营商环境注入源头活水。
某银行与刘某、李某夫妻二人签订了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约定:刘某、李某从某银行处贷款50万元用于购买一套房产,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刘某、李某用其所购上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某银行依约及时发放了贷款。后刘某、李某因故逾期还款,经某银行催收后仍未能及时偿还,某银行遂提起诉讼。经过庭前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法官了解到,涉案房产是两被告给孩子购买的学区房,对家庭意义重大。因疫情影响,夫妻俩收入不稳定,背负房贷感到压力山大,曾经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但未被批准,贷款逾期后也曾四处筹措资金并偿还了两期贷款,但几经挣扎,后续房贷仍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断供,并非恶意违约。而某银行面临的则不仅是刘某、李某的贷款没办法回收,随之而来的还有愈演愈烈的大批房贷断供问题。有了庭前的沟通作为铺垫,法官助理确定了案件调解方向。庭审过程中,法官助理有目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说出自己困难同时,倾听对方的难处,换位思考,并各自表明想要积极处理问题的态度和决心。通过几轮面对面和背对背调解、深入细致的沟通、法律问题的释明、利弊的权衡及情绪的疏导,某银行决定从大局着眼,做出让步,同意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延长延期还款宽限期,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房贷问题上关金融安全,下关民生底线。疫情的持续多点散发不仅给防控工作带来压力,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也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此背景下,背负房贷的购房者更是倍感压力,房贷断供现象显著增加。一旦房贷断供,购房者除了首付款、契税、已经偿还的房贷、罚息等损失外,还会面临征信不良记录、银行账户冻结等困境,可谓雪上加霜。如果断供房产被拍卖,将是致命打击。法院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做到耐心、细心、用心、关心,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尽力化解人民群众民生难题,注重情理与法条的结合,多角度妥善处理矛盾,避免断供的悲剧蔓延。
一审法院在执行某农商行与某工程机械公司、某建设公司、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某钢铁公司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其提供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产能交易合同等材料。但该公司一直未提供,也未说明原因。一审法院遂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其罚款100万元。该公司向徐州中院申请复议,请求对其罚款予以减免或免缴。在本案审查期间,承办法官主动对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使其认识到未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不利后果,依法教育其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进一步提升其法律意识。当事人明确说认识到没有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错误,并协调促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使执行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得到兑现。本院认为某钢铁公司虽存有不当行为,但能及时认识错误和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可对其免于罚款处罚,遂决定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
适用罚款措施并非最终目的,教育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律、履行法定义务才是适用罚款措施的应有之义。本案克服就案办案思维,落实敢为善为理念,通过主动引导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并督促协调主债务人偿还欠款,最终不仅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解决了被执行人与协助义务人的债务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兑现了企业的胜诉权益,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诉被告人冯某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驳回林某对冯某的起诉。宣判后,林某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承办法官经充分阅卷、调查,亦认为冯某故意持锤打击林某鼻部致轻伤的在案证据不足,冯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通过与双方当事人多轮电话及当面听取意见,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是多年村邻,此前已因冯某修建化粪池用地使用权问题多次爆发冲突甚至大打出手,该次互殴亦是如此。为真正的完成案结事了、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亲属仔细地了解纷争经过、实地走访勘查,细致引导双方对化粪池及周边土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协商合理划分。最终,林某和冯某签署和解协议,冯某一次性赔偿林某医药费12300元,关于化粪池及周边土地使用权问题也达成一致意见,二审准许林某撤回上诉。
对于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公诉及自诉案件,不仅要精准把握刑事案件情况,还要多怀一份责任感,在审判中充分理解运用“枫桥经验”,找到案件症结所在,对当事人情法并用,做好做优调解工作,竭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的完成案件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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